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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拒赔,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不能拒赔,投保人或者被...
不可抗辩条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拒赔,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不能拒赔,投保人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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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拒赔,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不能拒赔,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1年就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条款,保险人应当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保险法》第十六条
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投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监督。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期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检察院自己抗诉是没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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