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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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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全套资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原来由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将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该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如何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何种情形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分为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A、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有存续的,如企业解散(含关闭)、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 1、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企业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发文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注销登记之前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B、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存续的,如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后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二、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提供担保、冻结资产的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6、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申请; 7、《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转让或改制的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3、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6、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9、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10、《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1、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2、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3、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二、工商局进行审查1、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2、企业的合并、分立登记,需要申请人到工商局提出申请,递交必要的材料。然后由工商局进行审核,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六条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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