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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登记:1。当事人申请:1。申请人除了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件、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格式文本。2、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的详细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委托文件等。3、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是相关申请文件、证件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真实有效。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1。申请企业合并分立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二、企业合并.分立登记,要求申请人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接着由工商局审核,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场作出登记决定。
办理公司登记步骤: 1、核名:到工商局领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公司名称; 2、编写公司章程,由所有股东签名; 3、刻章; 4、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5、办理验资报告; 6、公司注册登记; 7、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税务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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