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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
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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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一审工作的案件包括,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前的犯罪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属于恐怖活动犯罪,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如果是公诉案件,检察院会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指定管辖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例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交界处,犯罪地属于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区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例如为了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工作:……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肇事案;……”该项规定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对一般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但对于具有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案件,即具有逃逸等情节的交通肇事案件则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理由如下:(一)只有轻微刑事案件才适用刑事和解。由于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第一档次是一般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次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除了第一档次的交通肇事案件,其他两个档次的刑期都在三年以上,而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一般都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因而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比较适宜。至于第二档次的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有减轻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也可以考虑适用刑事和解。(二)引起被害人家属激愤的交通肇事案件难以和解。这些案件主要指具有逃逸情节而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往往反应激烈,即使加害人能作出经济补偿,也很难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难度较大。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分析,此类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如果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和解后果,也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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