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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①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无...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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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刑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按照《刑事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中队会议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动改革机关检察院(组)人员参加。经初审批准后,进行病残鉴定。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立医院的,可以送劳动改革局中心医院或者附近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检查单、照片等相关病历档案。第七条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应当填写《刑事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当地公安机关对罪犯家属的意见,并联系罪犯家属办理取保手续。被保险人应当具备控制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被保险人的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签字或者。
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不能自理的鉴定。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规定,监狱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定的,由监狱区域提出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定。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疾病诊断或妊娠检查。对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罪犯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进行鉴别。第十一条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没有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推荐担保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应当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区人民警察应当集体研究,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因此,如果因为受贿而被依法判刑的情况下,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保外就医,并且相关的办案单位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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