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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①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无...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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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刑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按照《刑事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中队会议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动改革机关检察院(组)人员参加。经初审批准后,进行病残鉴定。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立医院的,可以送劳动改革局中心医院或者附近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检查单、照片等相关病历档案。第七条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应当填写《刑事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当地公安机关对罪犯家属的意见,并联系罪犯家属办理取保手续。被保险人应当具备控制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被保险人的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签字或者。
监狱保外就医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60岁以上,体力衰竭多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于需要在保险之外进行医疗残疾鉴定的犯罪分子,分监区将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集体讨论提出,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刑罚执行科。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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