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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2、因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
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等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乘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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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2、因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但是劳动者不愿意随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看你与B公司起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是如何约定的。从实际情况分析,A和B公司是同一法人,与C公司有关联性,也可能是AB公司控股的,所以从安排工作角度,单位没有违法,何况你也认可并实际工作了。你要与B公司解约是没有补偿金可得的,除非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不可以变动的话,那你才可以获得补偿或赔偿。补偿按一年补一个月的标准执行。另外,你是2010年12月份就到C公司工作了,你现在提出有争议的话,已过了时效。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的,要支付的补偿金等于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乘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要支付的补偿金等于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乘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再加上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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