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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夫妻双方由于各种原因作出了离婚的选择后,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有两种方式,如果双方能够好聚好散,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就可以采取协议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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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允许满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士办理,但要本人去,网上只能预约,而且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就业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要有一年或以上有效的本市、连续一年本市,带身份证、本办理; 2、在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 3、配偶是本市的或满足1、条件的,要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配偶户口本; 4、未满16岁、父母一方是本地或满足1、条件的,由带同身份证、户口本、一年或以上有效的本市居住证、连续一年本市社保证办理;5、60周岁(含)以上且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凭、户口本、。满足条件的随便哪家出入境都可以办理,不满足条件的要寄回户籍地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你们都是在广东上班生活居住的话,你可以在广东当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夫妻俩一方起诉离婚,是由主张离婚一方到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男方户籍所在地是在广东,就需要在广东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若被告失踪下落不明,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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