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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不出庭的,并不影响案件进行下去,法院会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在此过程中,被告不出庭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答辩和...
在民间贷款纠纷案件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或者被告自愿避免而被告不出庭的情况很常见。若当事人被起诉到法院,收到了传票,没有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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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民间借贷案件无法联系到被告,使得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到被传唤人手中,则可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在报纸或相关媒介发布开庭通知,经过60天公告期视为送达,此时可开庭审理。被告不出庭应诉的,对被告不利,会导致被告丧失抗辩权,法院会作出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由于被告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所以被告(被视为)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民事诉讼权利。这时,对原告方是很有利的(通俗讲,原告基本上是“咋说咋有理”)。 但是,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会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评判,不一定会全部支持。例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4分的利息。4分利显然属于“高利”,因此法院不会支持的。
一般被告经传票送达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审判,必须出庭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开庭过程中,法官会全面审查案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放弃答辩权利,不利于法官查清事实,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建议提前准备答辩,按期参加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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