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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
即使包工头有资质法律规定你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况你们分包给了一个没资质的人,所以你们更应当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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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发包(转包)的公司承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公司把工程承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并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用工主体,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七)款规定,由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包工头A和C之间是雇佣关系,包工头有责任; 二、如果B只和A形成劳务关系,只是A雇佣了C,B没有直接雇佣C,如果B对事故没有过错,B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C明知是工作时间仍然喝酒,有一定过错,须为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协商不成起诉包工头和部队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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