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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扶持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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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驾驶操作与驾驶操作证件内容不符合的农业机械;(二)不得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三)不得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驾驶操作;(四)饮酒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五)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六)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七)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载人;(八)不得强迫他人违章作业。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及其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操作证件。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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