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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28条说明胎儿是这样的:《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民法典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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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诉法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运和联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30条: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上两处有关铁路运输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否有矛盾之处答:两处规定并无矛盾。民诉法司法解释30条是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这一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28条是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运和联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处规定可以合二为一,即: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读: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知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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