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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不需要戴手铐,但是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需要戴手铐。根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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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在法庭开庭时犯罪嫌疑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解除戒具,即不能带手铐。 二、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1、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2、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 3、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 4、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1、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开庭时,除特殊情况外,还应当解除戒指,即不得戴手铐。2、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严重刑罚的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逃跑、谋杀、自杀、自残的迹象,不得解除戒指。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1。负责法院护送的司法警察,应当在审判长或者独立审判员的指示下,护送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严格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控范围内。2、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3、在法庭审判活动中,被告应当解除戒指。4、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严重刑罚的被告人,象表明有逃跑、谋杀、自杀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指。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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