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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局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对确已判决生效的内容。执行局应该予以执行。除了确实不能执行的情况以外,应当确定执行内容。 二,依据您的描述,不作为明显。救济途径您找的也差不多了。确实国情不好的可能也是存在 三、本案认为,人为因素阻碍执行。善良的人成为最终受害人,却是无奈。 四、办法还是要从人开始的。 希望您先缓缓,找找突破口。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也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促使执行人自觉尽快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书。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执行的,可以由法院裁定暂停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有理由的异议;(三)作为一方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停止后,恢复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没钱不工作,可以向法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由法院执行。法院不执行的,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报告,由上级法院监督。 如果对方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暂时暂停执行,等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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