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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规定生育二孩子女的,夫妻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和准生证。实行登记服务制度。需生育子女之前,夫妻到一方户...
根据《省人口与条例》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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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口与条例》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川省计生政策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两位以内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由家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生育,需在生育子女之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五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四川省计生政策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夫妻生育完毕二孩子女,可以依照本地计生政策规定申请办理三孩准生证再次生育。没有办理准生证生育三孩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倍的社会抚养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第三十四条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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