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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场已经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要赔偿。如你所说,如果商场玻璃门上有腰带标识,但是这个标识是否起到了足够的警示能足够避免事故发生,这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有可能认为商场的警示标识不够明显等原因要求商场承担一定责任,这种可能性较小,而且即使商场在此有一定过错,但孩子的家长也应承担主要的过错,因为他们是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另外,如你所述情况,估计孩子的医疗费损失也不大,如果需要赔偿,对于未成年的小孩子,最主要的赔偿基本只有医疗费等。 简单点说一定要诉讼的话,你们应该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赔偿了。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导致的,那么商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摔伤是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那么由侵权人来赔偿。
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当然以上的赔偿项目还由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比如:误工费由受伤者的个人工资收入、住院天数及受伤者所在单位是否扣发工资等决定;护理费由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及所在单位是否扣发工资等决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由住院的天数及省内省外住院等决定;伤残赔偿金由所受伤是否构成伤残及几级伤残等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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