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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4年结婚,现有一女儿2岁,现在妻子以感情不合要求离婚。婚后的住房由女方家属以4万元卖做我们结婚后居住,并签订合同注明房子为共同财产,女方虽没有出资但是同样享有一半的权利。由于其他原因,房屋的不能过户,所以现在户名依然是女方家属。请问离婚后此房屋能不能作为财产分割,如果分割该怎样分割~该合同是否有效?非常希望专家帮我解答!(离婚后女方抚养女儿)合同上注明房子的做价卖与我和妻子。这合同没有法律效应吗?1、如果有书面协议;2、那么合同有效;3、该房屋可以分割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6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所述可以得知,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2)房地产转移登记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即房地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房地产变更登记不是房地产转让行为,只是房地产登记权利主体或客体形式上的变化,变更登记后,房地产权利人并没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而仍归原权利人所有。 (3)是否缴税不同。房地产转移登记属房地产交易,需要缴纳契税、所得税等,而变更登记不属交易行为,故不需缴纳任何税。
由于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不同于动产。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因此,只有将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变更为继承人后,继承人才真正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又特别提示:“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所以,房地产发生继承时,必须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继承产权转移登记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登记。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的办理。所谓房地产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法房地产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申办房地产继承权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申请继承的房地产的产权证明,即房产证;(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抚(扶)养的人的证明。该证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5)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公证时,还应向公证处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须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2、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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