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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但是其规定还有不足,笔者建议进行如下改进: 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建议增加以下几点: (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 (2)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楚的; (3)众多证人证明同一事实,选择有代表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证人可不出庭的。 2、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法庭许可而拒绝出庭作证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可以参照外国法的经验,对证人采取强制其出庭作证的措施。第一,拘传。改变现行通知证人出庭的做法,在开庭三日前向证人送达出庭传票,证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无法定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就以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第二,罚款和拘留。根据具体情况对证人进行罚款或拘留,其数额和天数可以仿照上述伪证行为的规定。
(一)认真学习理论,不断提高自我修养的自觉性。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越彻底,认识越正确,进行修养的自觉性就越高,在修养实践中的盲目性就越少,就能及时地识别错误倾向,少走弯路,免遭挫折。修养要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方向努力,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深刻理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文件,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当前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总政策。必须认真学好必修和选修的思想教育课程(即德育课)。还必须认真学习与思想品德修养学方面有关的知识如伦理学、心理学、人才学、社会学以及现代管理科学等学科。只有理论上的坚定,才能有行动上的坚定,才不致于随波逐流,附和错误潮流。(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一个人的思想品德状况如何,主要以社会实践来检验。“听其言,观其行”,这个“行”就是社会实践。社会实践不仅是智慧的源泉,而且是道德的源泉。人们思想品德的形成,正是在社会实践中,在待人处事中表现和形成的。人们要进行自我修养,自我改造,也必须通过社会实践,离开了社会实践,便谈不上自我修养,自我改造。人们总是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列宁曾经指出,旧社会给我们遗留的最大祸害之一,就是“书本与生活实践完全脱节”。我国儒家倡导的“内省”、“自讼”、“吾日三省吾身”之类,虽可借鉴,但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脱离社会实践,因而收效甚微,正如明朝的黄馆所说:“历数十年犹未足以纯德明道”。当代大学生,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了解国情、乡情,耳闻目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气象以及碰到的许多新问题,既激发了为振兴中华,建设四化的雄心壮志,同时又看到改革、开放前进道路的不平坦,看到了教育同形势发展的差距。在平时,大学生在学校的许多活动包括第二课堂活动中,都包含有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也是思想品德修养的重要途径。例如担负党、团、学生会、系班干部职务,工作实践、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参观访问、社会调查、教育实习、专题报告会、讨论会、听录音、看录象、电影、开展书评、影评以及文娱、体育的比赛等。每个同学参加这些活动,既充分表现了自己的才能,又表现了自己的思想品德,可以从同学们的议论中得到大家对自己思想品德的评价,学习他人的优秀品质,从而促进自己思想品德的修养。马克思曾说:“人来到世间,既没有带着镜子,也不象费希特派的哲学家那样,说什么我就是我,所以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7页注)说明人象照镜子那样,要从认识别人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认识和评价自己的。特别是一个健康的集体,对于培养一个人优良思想品德影响更大。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找到所学理论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结合点,才能架起书本知识与现实之间的多层次的立交桥,也只有这样,才能了解社会,丰富思想,坚定信念,陶冶品德。(三)向先进人物学习思想品德修养的目的在于学会如何做人,培养高尚的情操。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形成时期,以先进人物作为楷模,就会不断激励自己向更高的思想境界攀登。“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是很有道理的。学习先进人物,可以从历史上学习,也可以从现实中涌现出来的大量英雄人物身上吸取高贵的品质,更要注意学习身边先进典型的精华。学人之长,补己之短,特别是同龄人的先进业迹更发人深省。因为其所处的时代、环境差异不大,主要是努力程度的不同。(四)掌握批评的武器,发扬“慎独”精神思想品德修养,必须理论联系实际。思想品德修养的过程,主要是自我意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的过程,它要求人们对自己要进行正确的评价,即正确认识自己有那些长处,有那些短处,有那些优点,有那些缺点。优、缺、长、短对一个人来讲是客观存在的,只有正视这些问题,严于解剖自己,才能不断发扬优点,不断克服缺点。也就是说要有勇于自我批评的精神,象扫把一样,经常打扫灰尘才能清除;而对别人的缺点错误,则应抱着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诚恳指出。同时,别人对自己的批评,自己应该虚怀若谷,认真进行反省。在我们大学生中,一些同学沾沾自喜于自己的优点和长处,而对自己的缺点、短处不乐于别人指正,这是片面的,不利于思想品德的修养。修养贵在自觉,应提倡“慎独”精神。“慎独”语出《礼记·中庸》,原话是:“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意思是君子在人们看不见的时候,总是非常谨慎,在别人听不到的情况下,也很警惕。最隐蔽的东西最能看出人的品质,最微小的东西最能显出人的灵魂。所以,君子独自一人,无人监督时,总是非常小心谨慎,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慎独”精神从防微杜渐,培养自觉自我改造精神来说是可贵的,是一种较高的思想品德修养境界的表现。(五)思想品德修养同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相结合一个人的思想意识修养,主要是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通过理论的学习,能动地指导修养,通过实践,检验修养的效果。而法律、法规,则是从理论、实践的结合上去指导人们进行思想、意识行为的修养,是对人们偏轨行为的制约。大学生在学校里,应该认真学习,模范地贯彻执行学校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因为这些规章制度是密切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而具体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准则,是保证高校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需要,是促使大学生沿着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方向健康成长的需要。思想品德修养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要使自己具有高尚的思想情操,就必须善于总结提高,很下功夫。思想品德修养,贵在自觉,贵在实践,从点滴做起,从我做起,这样日积月累就会取得长足的进步。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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