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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各位律师,中介方现我今晚过去第一次见房东的委托人,谈买卖合约方面的事,因为有许多问题之前没达到同识,例如交首期款和交楼的方式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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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总房款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条件、贷款方式等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在约定时,买家可以以房屋总价的10%左右作为交房时再付的条件约束卖家按照交房;也可以要求房主搬出移交后再行支付购房款。
就你的咨询答复如下,针对你的想法我认为按照以上方式处理该事较为妥当。1、向出卖方发出催告函,请对方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他15天以上的时间)前来中介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否则买受方可以解除预约协议,拒绝签订买卖协议并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2、等待时间。3、时间到期,发出通知函,告知对方我已经解除预约协议,拒绝签订买卖协议并拟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4、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双倍之定金。5、同时放心购买他人所有之房屋。
王某,在xxx小区,拥有一套124.24平方米的房产。去年年初,他打算出售这套房产,分别委托泉州几家中介公司挂牌。 当年3月17日,王某经其中一家中介公司介绍,与90后的南安小伙郭先生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简称“合同一”),约定以总价115万元购买该房屋。郭先生支付定金11万。而当年5月30日,王某又在另一中介公司下,与另一南安女子潘女士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简称“合同二”),约定以总价137万元购买房屋。潘女士支付定金10万元。 王某与潘女士签订合同二后,拒绝履行与郭先生签订的合同一。去年6月1日,郭先生以王某未依约办理解押手续,并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为由,向晋江法院起诉。当年9月11日,潘女士也因王某迟迟无故不履行合同,将王某、中介公司起诉到晋江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了解王某一房两卖的情况,遂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二,王某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当年12月12日,晋江法院主持调解。今年1月10日,经晋江法院判决,解除潘女士、王某与中介公司二签订合同二;王某应返还潘女士购房款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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