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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并带上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向当地国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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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应以当地的具体政策为准: 1、在有些地区(如:河北省等),当事人户口迁出原籍农村后,在该村的宅基地(未建),是会由原集体收回的(不能确权);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当然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不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祖先留下的建筑物和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也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如果有建筑物,可以继续使用的话,非农业户口的人也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为土地和房间一起去,所以可以使用建筑物占有的土地。但是,这个宅基地不应该给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确认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自然不属村集体成员,不应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但该宅基地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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