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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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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同的单位系统,有不同的案件办理程序。从立案时间算起,到做出处罚决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是,其中要扣除鉴别、鉴定、分析等花费的时间。如果不能及时做出处罚还可以经上级批准延长办案时间。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终结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作为”的客观原因之一就是执法人员数量的相对不足,一方面是执法主体不能及时发现管理对象以及发现、制止、处罚管理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现为一些地下加工作坊无证生产经营,逃避监督管理,以及有证照的“隐性”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另一方面就是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造成行政执法机关“难作为”。表现为占道经营等“显性”违法行为不能制止,以及因执行难而减轻处罚,对其他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乱作为”的原因之一就是受部门利益的驱动,致使执法主体滥用权力,侵害管理对象的利益,而政府财力的不足,允许行政执法部门收取费用导致这种利益驱动合法化,使侵害更加隐蔽。无论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对管理对象不公,对其他公民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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