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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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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我想咨询两点: 第一: 当本人治疗完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出示其内部文件:残疾为7级或7级以下按比例理赔 而7级以上不给理赔,本人鉴定为7级以上,故保险公司不给理赔。我的疑问是:保险公司的内部文件未写入 保险合同中,即:残疾为7级或7级以下按比例理赔,而7级以上不给理赔。 故我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比例理赔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 我是在工作中意外工伤的,并由此产生的单医疗费一项就计一万 多元,我的疑问是:虽然本人所在的工程没有投保"意外医疗保险",但有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而由于意外伤害所引起的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要由保险公司理赔 故本人觉得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相应之损失。 但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对方不给理赔,其理由是:我方没有投保"意外医疗保险"。
工伤赔偿标准是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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