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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 2.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当场处罚程序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法律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程序规定》第30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综合以上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明确,针对的案情清楚,处罚种类适当,处罚执行方式简便易行,为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科学依据。
1、现场处罚一般是指执勤交警对查处的交通违章行为当场做出处罚的处理过程。在处理违章的时候交警就会告诉当事人交通违章处理时间,以及处理地点。 2、非现场处罚一般指的是监控设备抓拍到的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这类违章行为的处罚交警会通过快递的方式,给车主送达《交通违章处罚单》,上面也会标明违章地点、违章原因、违章行为和交通违章处理时间。同时交警也提醒车主和驾驶人,有时因为登记地址变动、联系方式改变等原因,交管部门的违章处罚通知书会不能及时到达车主手中。所以,为避免延误交通违章处理时间造成的损失,车主主动的查询交通违章记录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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