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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守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具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构成犯罪,给予什么刑罚处罚,都需要由刑法明文规定。即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是犯罪;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受刑罚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均予以严格适用。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强调的是量刑时的罪当其罚及量刑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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