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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守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具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构成犯罪,给予什么刑罚处罚,都需要由刑法明文规定。即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是犯罪;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受刑罚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均予以严格适用。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强调的是量刑时的罪当其罚及量刑的公正性。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确规定的,在所有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刑法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意义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意思是对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都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第四条规定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平等保护,不得有任何歧视。 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刑罚的重要性应当与犯罪的重要性相适应。《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重要性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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