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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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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和拘留等强制措施,侦查部门都有就是否适用上述强制措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一般而言,先由承办人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有关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然后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提起检察长批准,经检察长同意后,才得以采取上述的强制措施。所以,侦查部门也可以采取相类似的模式来确定是否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并适当引入监督机制,即在适用时,提请侦监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提出意见,这样,检察长可以根据双方意见做出准确的判断。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均比较复杂,是否属于“特别重大、复杂”,侦查部门易先入为主,而对于侦监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本身而言,负有对侦查部门的侦查行为的监督义务,本应适时介入,所以将这项监督机制赋予它们,也是恰当、合理的。
要拘留;刑事传唤的时间,法律规定为最长十二小时最长时限为二十四小时,这是法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延长拘留时限,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时限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由法院决定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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