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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具体费用应当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优先清偿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单位破产后,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支付。(1)灵活就业支付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或者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清算结束时通过职业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照灵活就业支付。(2)由于县国有企业集中破产失业人员较多,失业资金积累较少,财政困难,不能使所有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待遇,县政府决定分期分批享受。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重新就业后不得享受失业救济待遇。(3)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及时支付,跨年欠款不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最高工资不足一年或者支付的工资,但在本单位的最高工资不足12个月的经济补偿。
如遇强制拆迁,可采取民告官行政复议和打官司行政诉讼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政府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只对执法部门或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意,可直接向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打官司。《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明确规定,群众不服决定的,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可以先复议后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拆迁官司,一般来说,是行政诉讼,应按行政诉讼的程序来办理: 一,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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