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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罚字[]第()号 X X X: 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因————————————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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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书和事先告知书不必都下,需要听证的就下听证告知书,不需要听证就下事先告知书。在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时间到期后或者听证或者陈述申辩后再次合议以后,就发处罚决定书
应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机关名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不管从事怎样的工作,在怎样的岗位上,都需要执法守法,做一个对自己负责人的人,不要因为眼前短暂的利益,而赔上自己整个人生,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家人的不负责,所以,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是非常重要的。
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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