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对夫妇生育(包括依法收养)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18岁以下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无单位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
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因独生子女死亡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8人已浏览
319人已浏览
2,547人已浏览
9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