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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意见】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不算工伤。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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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现行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认为构成工伤需符合三个基本要件,即“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受到事故伤害”。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及平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角度综合考虑,在“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这三要素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是核心要素。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于发生的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工作原因”这一基本核心要素,一般都要认定为工伤,即使事故伤害的发生不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之内;反之,如果与工作原因无关,即使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原则,某甲在下班抵家后又返回公司,在第二次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法院认为单位应对甲不是因工作原因回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公司举证不能,法院认定甲折回公司是因工作原因,认定第二次回家途中属于合理的下班途中,认定工伤。 同样乙在下班后离开公司先到同事家吃饭,后回到公司,在第二次从公司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乙自认返回公司是到宿舍休息。法院认为乙在第一次离开公司到达同事家时,他已经走完下班经过的合理路途,之后的活动均应是下班后的其他事项。其回单位休息再回家,已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亦无法与工作原因相挂钩,因此,不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该条款有几个要素: 1、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3、非本人主要责任。 是否属第2项的事故由职能部门确定,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但一些不是公众路段,如小区内封闭路段,交警是不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还有就是不承担主要责任系由职能部门作出认定结论,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性为:同等、次要、无责任;3个要素全部符合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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