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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
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审结,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一、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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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双方也可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暂停和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暂停和中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4、开庭时间由各法院自行安排,法律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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