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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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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4、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许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怀疑犯罪后是否积极返还赃物。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赃款被挥霍,无法返还赃物。;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认为返还赃物后不能减轻刑罚,所以不主动返还赃物。这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在犯罪后积极返还赃物时,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返还赃物和赔偿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和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和赔偿的金额和主动性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而且主动退赃,退赔可以减少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同时也可以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等等,这些都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因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主动退赃、退赔,无退赃、退赔能力的,可由家属代为退赃、退赔,争取将犯罪危害降到最低,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为: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2、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可以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开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四、判处管制.拘役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酌情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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