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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赃算量刑的量刑幅度

2021-11-20
许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怀疑犯罪后是否积极返还赃物。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赃款被挥霍,无法返还赃物。;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认为返还赃物后不能减轻刑罚,所以不主动返还赃物。这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在犯罪后积极返还赃物时,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返还赃物和赔偿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和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和赔偿的金额和主动性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而且主动退赃,退赔可以减少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同时也可以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等等,这些都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因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主动退赃、退赔,无退赃、退赔能力的,可由家属代为退赃、退赔,争取将犯罪危害降到最低,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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