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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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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如买受人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应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而超过3%部分的房款应由出卖人双倍返还。误差比应按以下方式计算,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法院会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是商品房最终的确定面积,也是商品房计价的最终依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因而产生了面积误差的纠纷问题。按套(单元)计价时,是以整个商品房为计价单位,不涉及到单位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问题,因而就无从谈起面积差异处理问题。法律、法规就按建筑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产生面积差异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房屋价款及其同期的银行利息;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又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当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购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房屋产权归购房人;二是当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价款及其利息由开发商退还给购房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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