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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最新消息2013, 2013年7月22日,国土部召开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最新进展及有关情况汇报会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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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指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委托村民代表指界。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指界;宅基地由户主指界。双方边界无争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拒绝现场指界或指界后拒不签字确认的,以一方指认的界线为准,并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调查结果可作为确权的依据。存在争议的宗地,经过调查举证,依法进行调处。处理后的宗地,按处理结果进行权属调查;短期内无法处理的,划定土地权属争议界线,签订《土地争议原由书》,单独进行登记造册。上述规定是辽宁的一个规定,各地的规定应当是大同小异的,你参考下。
(一)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法律政策,对农户已流转的承包地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承包农户,以原承包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按照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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