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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
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有的证人证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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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通常表现为各种言词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纷繁芜杂,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通常属于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一起抢劫案件发生过程的证人的证言,就是直接证据。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凡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某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或片断。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某个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陈述的人。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证人的无可替代性。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指定和聘请,必须有经验事实之人担任。2、证人具有不得拒却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证言。3、无资格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做证人,即使器官有缺陷、年幼的人。但是证人以自然人为限,法人、社会组织不能为证人,因为法人、社会组织不能感知案件事实。虽然证人没有资格之限制,但自然人要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证人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其条件有: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中情况的人,这是由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的特征决定的。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未成年人,限制行为人只要在其明辩范围内所作的证言应是有效证言。3、证人是自然人。我国证人可分好几种,根据不同标准可做以下分类:根据证人是否直接接触案件事实,可分为目击证人和传闻证人。根据证人的陈述是否有利于被告,可分为证明犯罪证人和证明无罪证人。可见,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还是很好理解的。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在于人民检察院,而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则在于原告方。人民检察院和我国人民法院同处统一种性质的单位,自然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的相关规定已经深谙于心,反而是普通公民在提供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明的时候,具体细节欢迎来我们365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一、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二、证据的作用:首先,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在办案过程中,有了可靠的证据,就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其次,证据是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根据。由于证据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这就使得被告明显的处于有罪或无罪的地位上,从而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第三,证据有利于制服犯罪分子,还可以教育群众。在办案中,正确使用证据,会破除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使其想到罪行掩盖不了,据实交待,这就有利于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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