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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农民土地及房屋的有关补偿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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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农民土地及房屋的有关补偿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土地要经过政府批准,一般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前者属于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⑴征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从6倍起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1倍(最高不超过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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