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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休息日交接算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经征求工会和劳动者意见后安排。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安排在休息日交接工作的,应当算加班;非经用人单位安排的,不算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超过加班时间的加班费按下列方式计算:工作日加班加点的,按平常工资的150%计算工资;双休日加班的,按平常工资的200%计算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平常工资的300计算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规定工人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加班时间过长每周总计不待超过42小时,超过部分应当按时支付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日1,5倍,星期六,星期天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3倍,如果是这样计算工资并不违法,对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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