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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之后,欠缴职工的保险应当由破产财产清偿,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照法定的顺序清偿,先是所欠职工的工资...
单位破产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支付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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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该公司员工的社保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公司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公司财产将清偿。 2、同时公司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单位改制、破产或注销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年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注销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下列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企业破产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8年;(二)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政策依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008年12月18日
1、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 2、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明确规定: 1、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2、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的企业,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 3、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明确指出: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规定达到规定年限(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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