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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伤复议期间的效力?

2021-07-28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只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改变或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才失去其效力,因而“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就成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一项原则。根据这条原则,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影响其执行。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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