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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哺乳期保护标准: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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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哺乳期保护标准: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我国并没有相关政策出台表明早产可以延长哺乳假,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为必休的产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授乳时间早产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2、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4、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早产是指妊娠满28周至不足37周间分娩者。此时娩出的新生儿称早产儿,体重1000~2499g。国内早产占分娩总数的5%~15%。约15%的早产儿死于新生儿期。近年来由于早产儿治疗和监护手段的进步,其生存率明显提高,伤残率下降。国外学者建议将早产定义时间上限提前到妊娠20周。 预防 1.定期产前检查,指导孕期卫生,积极治疗泌尿生殖道感染,孕晚期节制性生活,以免胎膜早破。 2.加强高危妊娠管理,积极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预防胎膜早破和亚临床感染。 3.宫颈内口松弛者,妊娠14~18周行宫颈内口环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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