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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是能进行更改的,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是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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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要分情况讨论: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备案。这时只要同房产商协商,把合同注销,再以更名者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 第二种情况是已经登记备案过,根据《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合同备案后不能更名。
1、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随意增设额外义务。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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