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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是指由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为实现政府政策性目标而设立的担保公司,包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口信用担...
政府性融资担保是指由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为实现政府政策性目标而设立的担保公司,包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口信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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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银行对担保公司代偿“兜底”存在严重依赖心理,从而放松信贷管理。部分银行片面认为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的第二还款来源,即使企业无法清偿贷款,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损失兜底,从而放松了对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 二是对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缺乏整体把握。担保公司的业务协作银行往往不止一家,有的甚至还跨区域在异地与多家银行开展担保合作。由于银行间的竞争与信息封锁,各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缺乏整体把握,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难以准确判断,也未根据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变化对担保能力进行充分评估,适时调整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担保风险控制需要准确的判断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服务机构的设立 1、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目的、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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