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此案的关键是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1、《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该条初步判断,争议的土地地处农村,农村的土地应该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是具体属于哪个农民集体的土地,有待进一步分析。 2、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因此该地你们实际使用超过20年,该农村土地应为你们村集体所有。 3、如果原种场认为其对农村土地拥有所有权,希望他提供实施依据与法律噶贵依据。 4、政府征地补偿款既包括征地补偿费,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费,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即便原种场是土地所有人,上面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费,不能给原种场。 5、该历史遗留问题及其复杂,以上仅是初步分析。如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追问或来人见面详谈,我们好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法律咨询。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被强拆要看使用性质,宅基地不得用于开发商做地产,不得买卖,只能在本集体内使用,当然宅基地流转是可以的,但是要相关文件批准,你查查看执法部门有没有违背就可以了。
我们是专业房地产建筑工程律师,希望我的答复能够帮助您,您也可以和我电话联系,或者到我的博客空间查阅有关法律资料。 根据北京高级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宅基地房屋可以买卖。最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乡政府、国土局办理登记变更。这样可以组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不符合条件,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变相使用,但是要约定原房主恶意违约的惩罚性措施,具体细节可约定在协议中。 随着城市化发展及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买地的情况较多,如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但是从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角度讲这属于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台专门法律文件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但是针对城市近郊土地拆迁补偿价格飞涨的现实,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也特别指出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4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3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