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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金领取方式:失业人员自终止、终止劳动(就业)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天内,与用人单位终止、终止劳动(就业)或工作关系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籍簿、身份证、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失业登记,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从下个月起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的领取方式:1。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2。失业人员到失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申请手续;3。申请通过后,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中记录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4。失业人员每月15日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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