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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补交税的说法是真的吗为什么呢

2022-0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你所指的补充协议属于”属于合同效力的协议”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计征范围。至于计税金额,应按调增后的余额“多补少不退”,即比原合同增加的工程额需补缴印花税,比原合同调减的工程额不退印花税。至于你提到的第二种情况,属于当前工程结算的普遍现象,只要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且不以少缴税款为目的的结算工程款合同工程款之间的差额无需补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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