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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少两属于欺诈的行为,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有人利用买卖东西缺斤少两的行为累积诈骗了超过50万人民币,这个属于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查证属实,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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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逛市场的时候,可以先将随身携带的如钥匙、手机、矿泉水等物品置于公平秤上称好重量,购物时在商户称重前将此物品放在其电子秤上进行校验比对,并注意观察商户使用的电子秤上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签。如果对购买的商品重量有所怀疑,也可使用农贸市场的公平秤进行称重。 消费者如发现购买的商品重量存在被“加重”现象,可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举报投诉。
“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商户缺斤少两的处罚为,商户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外,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50万以下的罚款。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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