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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为了防止一些人在决定离婚前转移婚后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应搜集离婚证据,来维护个人权益,那么离婚证据的搜集看以下几方面:(一)股票交易及基金账户的调查(二)银行存款的调查调查的途径大致有以下几点: 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 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刷卡凭证; 3、对方银行的存取款凭证; 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三)房产信息查询(四)保险信息查询(五)工资报酬查询(六)公司股权信息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 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当事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是可以认定为自动放弃举证的权力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当事人在庭审时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的,应该得到法院准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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