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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流程 1、提交提交申请之中商标局国际处 2、审查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 3、提交国际局国际处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国际局进行形式审...
国际商标注册价格是不一样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流程 1、提交提交申请之中商标局国际处 2、审查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 3、提交国际局国际处形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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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流程 1、提交提交申请之中商标局国际处 2、审查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 3、提交国际局国际处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 4、颁发证明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6个月左右,国际局可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效力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 5、指定国审查国际局将申请传至指定保护的国家,各国依当国法律进行审查 6、指定各国核准保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国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
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需要提交: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在中国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申请人,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 商标在中国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已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者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中国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商标图样两份;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附代理委托书; 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理流程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通过《协定》或《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但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通知。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每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议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 3、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者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好处 1、费用较低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每指定一个国家,就要交纳一笔指定费。但是,各成员国的指定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首先,马德里协定国的3个类别以内的指定费用都统一为100瑞士法郎,比这些协定国中大部分国家的实际商标官费要低;其次,马德里议定书国的费用尽管各国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仅仅是这些国家的实际商标官费,没有额外费用发生。 2、节省时间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写申请号,并在2-3个月内将申请书件寄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证。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 3、手续简单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自行或者通过本国代理组织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通过商标局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即可指定众多国家进行申请保护,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手续简便。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缺点 1、国际注册的国家数量有限因为《马德里协定》最先是由实施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提出的,所以,以取得所属国国内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限制了一部分实施商标使用原则的国家的积极性;截至目前,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目前只有80多个国家,还有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一些重要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北美、南美、中东、非洲、东南亚等地区的大部分国家还徘徊在该体系之外,其中包括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一些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不得不同时选择逐一国家途径来申请商标。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国际注册商标的事先查询方式的有局限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只能查询通过该体系办理注册的国际商标信息,而对马德里体系中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信息不具有统一检索查询能力。因此,对于准备办理国标注册的商标,如果需要事先了解该商标的在所指定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可行性信息只能通过该国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机构和该国家的具体商标情况逐一进行检索查询和分析判断。而且与逐一国家注册时的情况一样,需要额外支付高额的检索查询费用,查询结果取决于实施查询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 4、申请注册过程中出现的事宜处理与逐一国家注册时是一样的国际商标局对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及国际注册申请仅仅是负责向被指定国家主管商标机关传递相关申请文件,而由各个被指定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规定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如果某一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中认为该商标申请不符合被指定国家的法律规定而要求修改,或出现(部分、全部)驳回,或被他人提出异议等情况而需要办理答辩、复审等事宜时,国际商标局只负责传送相关通知书,而不负责转交申请人需要向缔约方提交的复审或答辩书件等法律文件,此时只能由申请人委托该缔约方国家认可的代理机构递交。就需要该商标申请人另行通过相关代理机构委托该指定国家的代理人(律师)办理相关法律程序,并另行支付相应的答辩、复审等规费和(律师费)代理费。对于这些商标事宜的处理与逐一国家注册时是一样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并无优势可言。 5、没有统一的注册证马德里国际注册虽然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后可以很快捷的收到一份国际商标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和国际注册号,但该商标国际注册证非常简单,而且只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的凭证,其效力仅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并不是该商标在指定国家能受到保护的有效法律文件。就目前来说仅有少数缔约方国家可以在核准国际注册申请后会颁发该指定国家的商标注册证书(如:美国、日本等国),而大多数缔约方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之后一般不颁发注册证或核准通知书,仅仅发布一个声明在该国受保护的通知,有些国家甚至连保护声明文件都没有,仅是指自动受保护。只有在商标被全部或部分驳回的情况下,才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因此,申请人只有通过计算驳回期限的方式来推断自己的商标是否被相关缔约方的主管机关核准。对于习惯了拥有一张经商标主管机关盖章的注册证的国内申请人来说,没有注册证会令他们感觉有些不踏实,大多数国家的申请人也有同样的想法。如果确实需要证明该商标在所指定国家受到保护还需要另行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开具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另行缴纳相关费用。 6、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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