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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缴社会保险不算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停缴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
一、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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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后,用人单位是应当为劳动者补缴以前未缴纳的社保的。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职工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单位上月缴纳金额的110%确定应缴金额;上个月没有缴费金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情况确定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并告知逾期未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隐瞒、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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